按照《孝感市农业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》和《应城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》的精神,为规范全市兽药饲料的生产经营秩序,促进畜牧业经济的快速发展,应城市畜牧局决定对兽药饲料市场进行专项整治,具体方案如下。 一、指导思想 以《兽药管理条例》和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,以规范兽药饲料生产、经营、使用秩序和提高兽药饲料生产、经营、使用水平为目标,以检查整治生产经营企业资质、标准及应具备的生产、保管、储藏、质检、环境等硬件设施和应具备的制度、记录、帐目、文件、标签、说明书等软件条件,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等为内容,重点打击非法生产、经营、使用兽药饲料的行为,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。 二、工作任务 (一)检查兽药经营企业,打击违法经营行为。 1、《兽药经营许可证》及年度审验情况; 2、企业资质; 3、兽药购销记录及兽药保管等制度是否全面真实; 4、违法经营兽用生物制品情况; 5、违法经营假劣兽药和违禁兽药情况; 6、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情况; 7、兽药原粉拆零销售情况; 8、兽药摆放以及兽药与其他货物混放情况; 9、环境卫生情况; (二)检查饲料生产经营企业,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。 1、加强饲料原料的质量监管,从源头上杜绝和减少饲料安全隐患; 2、依法严肃查处辖区内饲料生产企业的违法生产、违法添加违禁药品的行为; 3、进一步强化标准化管理,彻底杜绝无标准生产现象; 4、彻底杜绝我市饲料生产、经营、使用三个环节没有国家生产许可证、省批准文号、审查登记证和假冒上述证号的非法饲料产品; (三)检查规模畜禽饲养企业、畜禽养殖小区及其他兽药饲料使用单位,督促其合理用药、安全用药、全面建立兽药饲料使用记录,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,保证其产品的卫生安全。重点检查以下内容: 1、兽药(包括兽用生物制品)饲料来源; 2、兽药饲料种类; 3、用药记录、用药制度是否完整真实; 4、库存兽药饲料情况; 5、职业兽医人员配备情况; (四)审核规范兽药经营企业资质,提高兽药经营企业管理水平,兽药经营企业必须达到以下条件: 1、营业面积15平方米以上; 2、库房面积50平方米以上; 3、具备畜牧兽医或药学专业技术人员; 4、不同品种兽药要分别摆放保管,不得混摆混放;兼营其他商品的,应具备隔离设施; 5、建立真实全面的购销记录; 6、建立完善的兽药保管制度; 7、具有良好的卫生环境; 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兽药经营企业,责令其限期整改。 三、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准备阶段(9月5日至9月15日): (一)完成兽药饲料市场专项整治方案的制定。 (二)完成检查整顿队伍的组建和人员培训。 (三)完成我市的兽药饲料市场专项整治的全面动员部署工作。 第二阶段检查规范阶段(9月16日至12月20日): 要重点打击无证经营行为、打击违法经营兽用生物制品行为、打击制售假劣兽药和饲料行为、打击制售违禁兽药行为、打击违法使用兽药行为,规范兽药生产、经营、使用秩序。 (一)要对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劣兽药、违禁兽药和饲料的企业、单位和个人根据其数量、情节、性质依法对其进行经济处罚。 (二)对违法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企业一律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。 (三)对经营不符合《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》规定兽药的经营企业要责令整改,产品限期返厂。 (四)对拆零销售兽药原粉的企业,其原粉要一律没收,并追查其去向,严禁将兽药原粉掺入饲料使用。同时对销售使用单位进行严肃处理。 (五)饲养企业要建立兽药和饲料的使用记录,合理安全用药、执行休药期规定。 (六)对兽药经营企业资质按规定条件进行规范。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兽药经营企业换发《兽药经营许可证》,新换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要做到编号准确、数量准确。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(12月21日至12月30日): 对兽药饲料市场专项整治成果进行组织检查验收,对兽药市场检查整顿进行全面总结,写出总结报告。 四、工作措施 (一)加强领导,密切配合。密切配合,明确责任、严格执法、抓出成效。要按时、保质、保量全面完成专项整治工作任务。 (二)兽药饲料专项整治和换证工作,要严格按照《兽药管理条例》、《行政许可法》和《行政处罚法》的规定进行,依法行政、依法检查、依法处罚。 (三)对检查整顿工作中发现的大案、要案,要组织专门力量实行立案查处、从严打击。 (四)加强宣传教育,对兽药饲料市场专项整治结果及《兽药管理条例》内容进行广泛的宣传。 |